成都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包含保险及公积金项目
c | 11 元月, 2012 09:59
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调200元、180元
中心城区月薪至少1050元
最低工资标准分两档执行,14区(市)县执行1050元/月,6县(市)执行960元/月
14区(市)县 上调200元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 2010年 850元/月 - 2012年 1050元/月
6县(市)上调180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 780元/月 - 960元/月
全省四档次
成都占一二档
2011年12月,四川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50元、780元、710元、650元调整为1050元、960元、880元、80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9元、8.2元、7.5元、6.8元调整为11元、10元、9.3元、8.4元。
在此背景下,考虑到城乡经济发展、地区经济差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成都市人民政府于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成都市政府以成府发〔2012〕2号文件确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等14个区(市)县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次:每月1050元,每小时11元;彭州市、崇州市等6个县(市)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次:每月960元,每小时10元。
两年调一次
发布10日内公示
相比2010年以来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850元、780元,最新标准分别上涨了200元、180元,上调幅度为23.1%、23.5%。相比2010年以来执行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8.2元,最新标准上调幅度为22%、23.7%。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根据该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历来重视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1995年起开始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至今先后10次调整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广泛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焦点释疑>>>
提供食宿也得照付最低工资
问:何为最低工资标准?
答: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问:标准包含哪些项目?
答: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摘自《天府早报》记者房欣
Posted in 法界小喇叭 . 评论: (0).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c | 14 八月, 2011 2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Posted in 法界小喇叭 . 评论: (1).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用人单位“用工”勿入三大误区
c | 04 五月, 2011 23:05
西城法院日前通过对大量用人单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调研发现,由于用人单位对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理解有误,致使在用工方面存在三大误区。
误区1
实行综合工时制可以不付加班费
北京一便利店员工李某每周一、三、五、日上班,每次上班时间为9时至21时,有时周末因顾客多也要上班,但从未领过加班费。结果李某以其每日工作超出法定的8小时为由,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并得到法院支持。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理由是便利店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得到批准,所以不需支付李某平日延时及周六日的加班费。其实这是一种误区。 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如一天可以超过8小时,一周可以超过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就需支付加班费用。 本案中,便利店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经法庭调查证实李某每月总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标准,因此对超出部分,便利店应按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加班费。
误区2
只要签了劳动合同就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王某在北京一绿化队工作一年后,回老家过春节。可当他再返回单位时,却被告知他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王某感到奇怪,因为他从未与单位签过劳动合同,于是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单位拿出与王某所签订的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既有单位的公章,也有王某的签名。但王某看后指出,合同上他的名字并非他本人所签。 法庭经调查确认,合同书上王某的签字为王某的领导——绿化队队长所签。其队长解释说,当时为省事,他从上级单位拿过合同书后,就替王某等人代签了,而且合同是正规的劳动合同,应该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劳动者本人签字,不能代签,劳动者本人未签字的劳动合同无法律效力。据此法院视为绿化队与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误区3
发出解除通知就等于劳动关系已解除
一招待所职工朱某1992年初到该所工作。1996年该招待所被他人承包经营后朱某待岗。2003年5月招待所因“非典”疫情停止营业。2008年12月5日,招待所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朱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虽收到了解除通知书,但认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庭审中,招待所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理由是招待所因“非典”疫情停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朱某本人。 法院经审理确认,招待所因“非典”停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单方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但法院还指出,按法律规定,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解除前与劳动者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只有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中,招待所在未与朱某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朱某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应属无效,现朱某要求与招待所恢复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招待所与朱某恢复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称自己两年前的月工资为1000元,而用人单位称是800元,由于用人单位拿不出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加以证明,法庭按法律规定采信了劳动者月工资1000元的陈述,并按此标准,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妥善留存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除名和辞退手续等材料,以免在发生纠纷时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而增加诉讼风险。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正确理解,是用人单位进行员工管理的基础,也是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劳动纠纷,减轻因劳动纠纷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负担的关键。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午报记者李一然 通讯员 邹冉)
Posted in 师说 . 评论: (0).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其赔偿责任问题探讨
c | 22 二月, 2011 03:19在现代社会,交通这个越来越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字眼已深入人心。于是它所包含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思考,“保险”便应运而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从签订普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到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国家通过法律强制手段来分散风险,在保障受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的同时,减少被保险人财产上的损失。但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的历程较短,未积累足够的经验。加之,立法尚未健全,而不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就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产生各种各样的分歧,从而造成执法上的混乱和不统一。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工作,就以上问题作进一步地调研,寄予对正确审理涉及保险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一定的帮助。
Posted in 师说 . 评论: (0).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c | 08 十二月, 2010 19:44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备受争议的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算不算工伤尘埃落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查看全文)
Posted in 法界小喇叭 . 评论: (0).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我国农村士兵服役期间应当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中华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论文
c | 07 十二月, 2010 01:40【内容提要】面对纷繁而敏感的新农村土地改革土地问题,为缓解矛盾激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农村稳定发展,政府及立法开辟了多条渠道,在司法为民、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仍有诸多的困难,阻断了农民争取合法利益的道路——无法可依或是有法不依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选取一起农村士兵服役期间被违法剥夺集体收益分配权后,行政机关无法处理,法院不予受理,导致当事人救助无门的典型案例作一评析,亟望引起重视,及时扼制。 (查看全文)
Posted in 且行且思 . 评论: (2).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以专业的名义折腾
c | 12 十月, 2010 02:05
深秋,阴霾却潮热。
**法院一如既往的人声鼎沸——有垂头丧气的,有气盛叫嚣的,有寻死觅活的,有扬言威胁的……而这一切的纷繁与熙来攘往的“过客”擦肩而过,同时亦被正襟危坐者置若罔闻。 (查看全文)
Posted in 且行且思 . 评论: (0).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同是一室亲,抛戈并肩行——曹晴律师成功调解一起继承权纠纷
c | 18 六月, 2010 01:58五年前,均有过一段失败婚姻的王先生与郝女士走到了一起,再度联姻。王先生有母亲(以下称“王母”)及一兄(以下称“王兄”)一姐(以下称“王姐”),并与前妻有一女(以下称“王女”),王女尚未成年,抚养权归王先生,在王先生与郝女士婚后与王母生活在一起,郝女士尚无子女。
王母性格暴臊,脾气古怪,王兄及王姐及家人均避她甚远;王先生却是人人称赞的好人,郝女士也是人见人爱的好媳妇。王先生及郝女士对王母恭敬孝顺,王母却依然我行我素。
(查看全文)Posted in 水煮俯卧撑 . 评论: (1).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侵权责任法》对法人的影响及法律建议(一)
c | 09 六月, 2010 00:53
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文简称“《侵权责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的基础,该法作为我国法制进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生效将对我国法人(含公司、企事业单位等)的运营产生重要影响。所谓顺势者昌,我们从法人视角出发,梳理出因该法颁布后法人们或将面临的影响,并就此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以期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法人们能更良性有效的进行运营活动。
Posted in 且行且思 . 评论: (0).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侵权责任法》,果真“同命同价”?
c | 04 六月, 2010 02:36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历经两届人大、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的法律可谓一出生就举世瞩目。
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共有12章92条,涉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等。尤其对于首次提出的“死亡赔偿同命同价”条款,早在法规“三审”之时即已进入公众视野,引发热议;在该法颁布之后,更是被尊为“亮点”,甚至被赋予了“人权之本”的光环,被认为是针对以往城乡二元对立、农民死亡与城里人赔偿悬殊的重要修正。 然而,当大众都在欢欣鼓舞、琴瑟共贺的时候,我们不得不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结合整部法律内容及立法本意,对此条款进行完整而规范的解读。因为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其具有正确的指引性和规范性。 (查看全文)
Posted in 且行且思 . 评论: (1).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又是樱桃成熟时
c | 22 四月, 2010 19:32
朋友从家乡捎来了一大筐的樱桃,艳红剔透,泛着晶莹的光彩,熠熠生辉,甜蜜夹着些微酸。赏心悦目,又生津止渴。
吃樱桃的空儿,接到一通电话——四年前曾在所里实习过的一名实习同学,在去年顺利的通过了司法考试,即将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同行……云云电话真是个好东西,让遥远的距离近在咫尺,让流逝的岁月再度回顾。电话不过是个索引,尽管不再有线,却牵牵绊绊把思绪带回那些曾经的美好中去。
Posted in 水煮俯卧撑 . 评论: (1).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曹晴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约定过低之调整)仲裁案
c | 16 十二月, 2009 17:47
日前,我所接受张某之委托,指派曹晴律师代理了一起因违约金约定过低,诉请调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
案件简述:张某与X公司于2006年5月8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以人民币252104元的价格购买X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某处的房屋。同时约定:X公司应在2006年10月30日前向张某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X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X公司责任,张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张某不退房,X公司按已付房价款的0.02%向张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X公司亦如期交付了房屋,但X公司未履行其按约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义务,直至2009年3月X公司才予以通知办理。
Posted in 且行且思 . 评论: (0).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维权,以合法的方式!
c | 14 十二月, 2009 13:45
11月13日发生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的“拆迁户自焚”事件,引发了一场沸沸扬扬的关于“暴力抗法”和“暴力拆迁”的争论。而在此之前,上海、贵阳、南京等地也相继出现在拆迁的过程中发生的极端的行为,面对这样频频发生的事件,绝不是“该”与“不该”、“对”与“错”这样简单的字符所能概括的。
首先可以明确的,拆迁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代为行使的是政府的权利,我们可以将合法的拆迁视为是对社会公权的维护;同时,作为被拆迁户,在依法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有权对其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这一私权维护的权利。
无论是公权,还是私权,只要是合法的,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基本体现,更是法治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循的轨道。
上述事件的发生,乍一看,似是公权与私权之间冲突所导致,然而,我们细析根源,实则不然。 (查看全文)
Posted in 且行且思 . 评论: (1).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了愿
c | 02 十二月, 2009 23:43
原始海洋,万物之源;面朝大海,是我的夙愿。
无数次的计划被夭折,甚至开始怀疑是否真的与海无缘。“众里寻它千百度”,终才明瞭,缘,不必费尽心机,笑语盈盈暗香去,人至缘来。
十月的蓉城,阴霾笼罩,那向往碧海蓝天的灵魂已然出窍,顾不得素来不准确的天气预报中关于台风肆意的警告,三亚,我们来了!
温总理参加完西博会回京,一小时的航空管制让我们在闷窒的机舱中结识了一位三亚本地人,煞是殷勤地当起模拟向导,显然相当有用,但遗憾的是根本没有实践的机会(台风加暴雨毁了)。
波音穿过厚厚的云层,漫不经心翔在它熟悉的轨道,天色渐暗,突然的惊出一抹光耀,将漆黑的苍穹划出一楼金艳,再以无穷的圆规,撑出半弧由白渐蓝的蔚然。天上落日,如此不可言传的美妙!
Posted in
水煮俯卧撑 .
评论: (3).
引用:(0).
静态链接网址
那是谁在呢喃,穿越藤蔓的梵音,风蚀于汉砖红墙,迷离于铜鹤香薰。有所思(转载自“快门”)
c | 28 十月, 2009 23:15
那是谁在聆听,千年一叹的唏嘘,迟暮古道陌路,白发纠结,不记前世风雨同行。
山水寂寥,莲花座上不再慧眼半启。犹忆绿柳轻扬,拈花一笑观世音。
依稀湖畔漫歌,纤踝舞铜铃。一衣带水,那是谁的青花长裙。
梦续今生,任众说纷纭。 (查看全文)



